星期五   2012年01月13日 桥梁数字报 综合新闻

业主欠款耍赖拒不执行判决企业依法维权换来满意成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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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
萍乡某施工单位诉某县政府所属宾馆建设合同纠纷一案,判决生效后该宾馆未履行义务,施工单位于2002年11月向萍乡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标的达200余万元。后该县政府整体拍卖了该宾馆,却仅向施工单位支付了50万元欠款。萍乡市中级法院做了大量工作,但县政府仍不履行义务。由于欠款数量较大,时间较长,严重影响了施工单位的经营活动。2006年12月,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吉州区法院执行。该院执行局了解到,县政府对其宾馆改制并拍卖所得款项除支付银行借款、历年旧欠款费用外,尚剩150余万元转入县会计集中核算专户,根据这一情况,执行法官着力说服被执行单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,并给县政府一次与施工单位协商的机会。施工单位于12月8日与县政府协商未果后,执行法官于当日下午冻结了县会计集中核算专户帐上部分存款。县政府当即主动邀请施工单位再次协商。12月9日上午经过再次协商,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。当日下午,法院解除冻结的款项,县政府从该专户中一次性给施工单位转入135万元。这一历经四年的积案终于画上了句号。

法理分析
本案涉及的是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问题。执行程序,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。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,运用国家强制力量,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,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,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。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、裁定,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依法履行的义务;否则,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,有关责任人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2条规定:“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;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。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,当事人必须履行;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”第216条规定;“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,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,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,逾期不履行的,强制执行;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有可能隐匿、转移财产的,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”第102条规定,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,依法达成协议,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86条之规定,在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、标的物及其数额、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。依据该条规定,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更为方便的途径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;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,维护社会稳定,减少执行成本。

本案启示
施工单位经常面临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问题,甚至有业主对于已为法律文书所确认并要求履行的债务依然不履行。对此,施工单位应注意:
1.敢于起诉维权,依法追讨债务。要积极与业主沟通,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,促使对方主动履行债务;对于无理拖欠工程款的业主,要敢于起诉,依法讨债,努力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2.争取法院支持,早日实现债权。对于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,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求诸司法的力量,同时注意策略,有理有利有节,迫使对方早日履行义务,实现债权。